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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 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4-12-09         来源:     作者:

征求意见期间,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8个单位/个人的19条意见,其中采纳8条,不采纳11条,未采纳的意见向有关单位作出了说明。

收集试点征求意见汇总

序号

意见

采纳情况

1

1、明确危废收集单位的地域和服务范围至所在收集点县市区内。避免各个县市区收集点恶意低价竞争串拉危废浪费公共运输资源,增加运输成本,增加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2、建议各个县市区危废收集点参与县市区危废环保执法工作,辅助县市区环保执法开展危废地毯式检查帮扶工作。做到危废帮扶检查无死角无遗漏。

3、建议危废业务人员开展业务时出示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危废资质、以及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证明(例如所在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避免不懂业务的社会闲散人员及非此公司工作人员借用(冒用)任意危废资质开展业务,造成实际从业人员无利润可做,企业经营困难,危废业务长期垄断在非实际从业人员手中。

4、建议危废收集点换证周期改为3年或5年。1年换1次太频繁了,不是换证就是换证的路上。

1、不采纳。

2、不采纳。

3、采纳。

4、不采纳。

2

1、明确界定小微企业的范围:为了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首先明确界定小微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企业规模、行业类型等,以便更好地为这些企业提供精准的指导和支持。同时,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制定差异化的危险废物收集和管理政策,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优化收集流程:在试点阶段,应重点关注危险废物收集的流程优化,确保收集过程的安全、高效和便捷。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加强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标准化:小微企业往往缺乏危险废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建议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向小微企业普及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关法规要求,提升其管理能力和水平。帮助小微企业按照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并设置规范明显的标识,便于后续收集和处理。

4、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危险废物减量计划:鼓励小微企业实施危险废物减量计划,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使用环保材料、循环利用等方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共同探索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有效途径,形成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1、不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3

1、针对内容第二项,我提倡收集单位不应该限制只针对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因为有些地区的处置公司数量较少,转运成本较高,容易造成产废单位转移不及时,而收集单位较为灵活,能有效缓解危险废物转移压力,如果进行收集范围总量限制,不利于危险废物高效规范的进行转移处置。

1、不采纳。

4

1、建议实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强化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提升集中收集体系实际负荷率。一是制定我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分级办法,并根据该办法将省内现有危险废物按其环境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理;二是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及环境风险等级,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为重点源单位、一般源单位和特别行业单位。重点源单位、特别行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进行管理;一般源单位,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我省实际,采取针对性的简化管理办法,合理减低产废企业入网门槛,推动产废企业全部纳入监管体系。

2、建议对收集单位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在保障“收集区域全覆盖、收集品类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收集体系及运营实际,对收集单位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并将对收集单位的运行要求、建设要求、内部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评价收集单位开展收集业务的有效支撑。同时科学制定监督、准入、退出机制,集中审批权限,进一步提升全省收集中心的资质达产率及服务水平,推动我省收集体系的优化与升级。

3、提升收集单位小微产废企业“全过程”服务水平小微产废企业普遍存在“点多面广、类杂量小”的特征,在走访调研过程中,多数收集中心表示因小微企业特征等原因,如按原有运营模式难以实现小微危废收集业务的“应收尽收、应运尽运、应覆尽覆”。作为畅通小微危废“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一环,各收集单位要借助数智化、信息化、物联网的技术手段,为小微产废企业开展“全过程

”管家服务,实现该类企业的“全覆盖、全服务”,实现小微企业危废“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过程可控、信·患、可查、责任可究”,推动危险废物管理进入由“人治”变“数治”的转型。

4、建议继续加强舆论宣传和执法检查一是开展线上、线下普法宣传等活动,加大对危险废物法律法规的解读与舆论引导,提升小微产废企业的自律意识;二是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运输、合规处置;三是开展小微产废企业排查行动,摸清底数,可将排查及每年新增数量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同时可根据二污普等数据为基础,梳理涉废企业,实现“应纳尽纳、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四是监督小微产废企业网上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流向、处置等工作,运行电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全面监管产生、拉运、处置利用等情况,实现小微产废企业危废管理全过程闭环式管理模式,助推山东“无废城市”建设。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5

1.建议明确收集单位收集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上的企业能否认为属于超范围经营,能否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与企业生产无关的危险废物,能否可以不受年产生总量10吨的限制并由收集单位进行收集。

1、不采纳。

2、不采纳。

6

针对通知附件2中:第二条、明确收集范围。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明确收集单位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收集单位应重点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客观分析:目前处置公司处置方式较为单一,若进行限制对接收集,不利于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比如部分包装桶类危险废物可以通过清洗再回收利用,但焚烧类处置单位就不具备该能力。如若通过收集单位进行合作转移处理,即可通过分类处置的方式,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同类型的处置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和高效处置。综合来讲,本条限制收集10吨以下产废单位的要求,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不采纳。

7

一、关于收集范围

《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明确收集单位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

修改建议:由各市确定收集单位的服务地域范围,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会导致全省同类经营许可标准不一致,容易引起信访和法律纠纷,且在实际工作中,每个市再限定不同的收集区域,对已有的综合收集单位会进一步缩小其经营区域,带来纠纷,建议在文件中直接规定服务地域范围是设区的市范围内,不宜再缩小服务地域范围。

服务地域范围这个是综合收集无法回避的要件,设区的市无法规定超出市域的服务地域范围,如果不明确的话,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与之前已发证的综合收集单位的衔接问题

《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未对之前已发证的综合收集单位下步延续经营许可证等问题进行明确。

修改建议:

1.建议明确衔接要求,各市应根据新文件要求,对已发证的综合收集单位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换发证件有效期统一到2025年12月31日,后续发证等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设置一个缓冲期,便于各市对已发证企业进行梳理、调整,也有利于此项工作的推进。

2.建议明确发证主体,是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是省厅委托,明确主体才能正确推进综合收集单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一、不采纳。

二、不采纳。

8

针对内容第二项,我提倡收集单位不应该限制只针对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因当地处置公司数量较少,企业转运成本较高,容易造成产废单位转移不及时的现象,容易危废积压产废企业事故频发的案例。而收集单位较为灵活,中转贮存周期短,能有效缓解危险废物转移压力,如进行收集范围总量限制,不利于危险废物高效得进行转移处理。

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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