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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实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强化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提升集中收集体系实际负荷率。一是制定我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分级办法,并根据该办法将省内现有危险废物按其环境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理;二是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及环境风险等级,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为重点源单位、一般源单位和特别行业单位。重点源单位、特别行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进行管理;一般源单位,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我省实际,采取针对性的简化管理办法,合理减低产废企业入网门槛,推动产废企业全部纳入监管体系。
2、建议对收集单位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在保障“收集区域全覆盖、收集品类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收集体系及运营实际,对收集单位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并将对收集单位的运行要求、建设要求、内部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评价收集单位开展收集业务的有效支撑。同时科学制定监督、准入、退出机制,集中审批权限,进一步提升全省收集中心的资质达产率及服务水平,推动我省收集体系的优化与升级。
3、提升收集单位小微产废企业“全过程”服务水平小微产废企业普遍存在“点多面广、类杂量小”的特征,在走访调研过程中,多数收集中心表示因小微企业特征等原因,如按原有运营模式难以实现小微危废收集业务的“应收尽收、应运尽运、应覆尽覆”。作为畅通小微危废“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一环,各收集单位要借助数智化、信息化、物联网的技术手段,为小微产废企业开展“全过程
”管家服务,实现该类企业的“全覆盖、全服务”,实现小微企业危废“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过程可控、信·患、可查、责任可究”,推动危险废物管理进入由“人治”变“数治”的转型。
4、建议继续加强舆论宣传和执法检查一是开展线上、线下普法宣传等活动,加大对危险废物法律法规的解读与舆论引导,提升小微产废企业的自律意识;二是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运输、合规处置;三是开展小微产废企业排查行动,摸清底数,可将排查及每年新增数量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同时可根据二污普等数据为基础,梳理涉废企业,实现“应纳尽纳、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四是监督小微产废企业网上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流向、处置等工作,运行电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全面监管产生、拉运、处置利用等情况,实现小微产废企业危废管理全过程闭环式管理模式,助推山东“无废城市”建设。 |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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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收集范围
《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明确收集单位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
修改建议:由各市确定收集单位的服务地域范围,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会导致全省同类经营许可标准不一致,容易引起信访和法律纠纷,且在实际工作中,每个市再限定不同的收集区域,对已有的综合收集单位会进一步缩小其经营区域,带来纠纷,建议在文件中直接规定服务地域范围是设区的市范围内,不宜再缩小服务地域范围。
服务地域范围这个是综合收集无法回避的要件,设区的市无法规定超出市域的服务地域范围,如果不明确的话,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与之前已发证的综合收集单位的衔接问题
《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未对之前已发证的综合收集单位下步延续经营许可证等问题进行明确。
修改建议:
1.建议明确衔接要求,各市应根据新文件要求,对已发证的综合收集单位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换发证件有效期统一到2025年12月31日,后续发证等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设置一个缓冲期,便于各市对已发证企业进行梳理、调整,也有利于此项工作的推进。
2.建议明确发证主体,是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是省厅委托,明确主体才能正确推进综合收集单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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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采纳。
二、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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